日前,《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作用,严格执行用途管制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办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级、编制程序以及编制内容作出规定,重点明确了经审查通过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可以作为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各级政府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任务外,可以多划一定数量的基本农田。《办法》还创新设立了区域性或者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办法》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落实和加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建设项目和土地整治项目安排用地,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和动态监测评价系统。
《办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作出严格的限制和规范。一是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三年内未经省政府同意,不得随意更改;二是规定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布局的,应当按照规划制定权限、程序和要求进行;三是对规划修改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四是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