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要贯彻“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大中小结合和专业系统配套。
省计经委、交通厅要根据《防洪法》、长江干流防洪规划、岸线开发利用规划和全国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要求,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江苏省长江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由交通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审批;属交通部和港口所在市双重领导的港口的总体布局规划,由市计委和港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报交通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审批后实施;其他地方港口的总体布局规划,由港口所在市负责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实施。
冶金、石化、煤炭、化工、电力、建材等工业部门以及内、外贸部门自建码头应在省长江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指导下进行,做到与地方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相衔接。
凡没有编制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港口城市要抓紧编制港口总体布局规划,不符合港口规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能安排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