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我省现有特种行业经营单位5.3万家、从业人员35.6万名。特种行业一方面与服务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不可或缺;另一方面,与社会治安密切相关,防控制度、措施不到位,既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侵害的目标。因此,我委从参与条例草案研讨之初就提出,条例应当全面体现坚持依法管理与加强服务并重,打击违法犯罪与促进特种行业发展并重的理念和原则,并得到了一致认同。通过立法加强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有利于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的总体稳定。我国现行特种行业管理法规、规章大多是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前出台施行,有的甚至是建国初期制定的,不仅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分散零乱,有的还相互冲突,缺乏可操作性,一些新兴行业更是游离于管控视线之外。上述问题导致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中缺乏法律依据和手段,容易出现缺位或者越位现象。因此,亟需通过立法,将我省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我委提前介入,与省人大法制委、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在省内多个市(县、市、区)广泛开展立法调研,并赴广东、上海等地进行考察学习。我委还就条例草案稿书面征求了省内各市、省有关部门及部分省人大立法专家咨询组成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多次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我委认为,条例草案总体上符合国家现行特种行业管理法规精神,与上位法不抵触;具体条款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和社会诉求,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具备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基础条件。
经过审查,我委对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提出如下建议:
一、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其他特种行业从事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该行业经营活动。”作出这一规定,有利于规范特种行业的经营活动,提高行业的信誉度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感。目前,国家和外省市也有相关从业限制的规定。但如果兼顾到化解社会就业压力,完全禁止部分有前科劣迹人员在原从事的特种行业重新就业,可能不利于刑满释放人员寻求生活出路和重新做人,也不利于社会稳定。我委意见,有必要对从业资格限制设置必要的年限,有限度地放宽从业门槛。
二、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特种行业经营者交易、承揽下列物品:……(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有的贵重物品; ……”。此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某些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销赃,从而逃避打击处理。我委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不法分子利用的机率同样比较高,也容易成为盗销作案的主体,因此,应当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纳入本项规定,建议将其修改为“禁止特种行业经营者交易、承揽下列物品:……(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有的贵重物品;……”。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放射性检测仪器”内容属于第二章“治安安全条件”,建议对此进行调整。
三、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特种行业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委认为,这容易被误读为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经营单位的所有违法行为都可以查处,既超越了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也与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相冲突。建议对此予以修改。
此外,条例草案有些条款的文字表述,还需进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