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利实施资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促进专利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快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步伐,提升专利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为我省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专利实施资助专项资金。为加强专利实施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专利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实施资助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拨款,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的资金投入,支持专利技术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科技发展规律,有效支撑专利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专利技术投入保障体系。
第三条 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扶持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的指导方针,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实际,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报、公开受理、定向使用、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实施的的专利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成果的孵化、产业化及推广应用。
第二章 资助方向和重点
第五条 专利实施资助资金根据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围绕我省专利战略的实施,支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景的专利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品种的中间试验、生产性试验和区域试验,为工农业生产提供成熟配套技术。
第六条 资助方向和重点: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的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技术含量高、有市场前景并有望形成产业、形成规模效益的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三)本计划优先予以扶持下列范围的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1、有望形成产业化并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2、列为我省科学技术发展重点领域及优先主题、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科技工程范围内的项目。
3、列入国家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
4、列为国家、省重点科技成果推广指南范围内的专利转化项目;
5、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园区重点孵化项目;
6、其他特殊情况。
第七条 专利实施资助专项资金不支持已经产业化的项目,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大面积推广应用的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向社会发布专利实施资助项目指南,提出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第九条 申报专利实施资助项目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业绩;
2、对实施转化的专利技术成果拥有合法使用权;
3、具有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的能力,包括技术人才、生产条件等;
4、具有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信誉及本单位其他社会信誉。
第十条 专利实施资助专项资金支持的专利技术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经济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提升我省产业竞争力;
(二)有良好市场开发前景和较大推广应用潜力;
(三)技术水平较高,实施技术成果已获国家授权专利。
第十一条 申报专利实施资助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江西省专利实施资助项目申报书》;
2、专利证书和最近一年年费发票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专利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5、专利技术成果实施的合法性证明;
6、专利说明书全文;
7、反映具备专利技术成果转化能力的证明材料;
8、必要的辅助材料。如对于医药、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加特殊许可证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9、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和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专利实施资助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实施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将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认定合格的项目,纳入省知识产权局项目库管理。同时,提出当年安排项目的建议清单,报省财政厅进行核准认定后,省知识产权局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资助计划。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由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市推荐,由省知识产权局聘任。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项目将由省知识产权局与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需要,编列年度专利实施资助项目管理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批后,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具体管理和使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第十八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其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省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资助计划下达时拨付70%,剩余部分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专利实施资助专项资金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设帐核算。不得将专利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及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条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项目运行实行跟踪管理,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依据项目合同,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监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对监理、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因项目承担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中止,项目承担单位须立即进行财务决算,交回专利实施资助专项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省知识产权局将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除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外,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不得申报专利实施资助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原《江西省专利申请及实施资助暂行办法》(赣科发[2002]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