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十二五”期间,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累计完成总投资2239亿元,“十三五”期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将突破3100亿元,较“十二五”增长385%。交通建设的快速发展,为建立畅通便捷的交通网络,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奠定了扎实基础。但由于交通建设工程周期长、环节多、参与方多、作业环境复杂等特点,其质量安全状况以及监督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业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不完善。部分地方项目建设单位盲目压缩设计周期和施工周期;部分监理单位未切实履行职责;施工单位在施工时违背基本的职业道德,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现象时有发生;安全费用的确定、使用和支付以及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不规范等等。二是建设市场不规范。大规模的建设使得从业单位技术和管理力量被稀释,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现象时有发生,致使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隐患增多,质量安全事故呈现易发、多发态势。三是部分从业单位规避政府监管。有些项目不执行基本建设的程序、未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四是法律依据不完善。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侧重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没有兼顾和满足交通建设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的技术专业性以及交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殊要求。
因此,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行为,提高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完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律体系,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是2016年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中地方性法规项目。
省交通运输厅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参照湖南省、贵州省、杭州市等省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组织起草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以及全省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等单位意见,经过多次修改,于2016年3月经省交通运输厅厅务会审定后,向省政府呈报了草案送审稿。
省政府收到草案送审稿后即转省政府法制办承办。省政府法制办书面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征求意见,并通过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赴新疆自治区、湖南省学习考察,到新余市、上高县进行调研,委托江西财经大学进行了评估,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协调会。省政府法制办综合调研、协调、论证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经修改完善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2016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地方性法规授权的问题
目前,我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只是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形式确定。这种委托方式与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际、监管责任要求不相适应,难以充分发挥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执法监督作用。草案参照贵州省、湖南省、杭州市有关条例的规定,将“委托执法”改为“授权执法”,明确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执法地位,赋予其行政执法职能。
(二)关于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制问题
根据“责权明确”的原则,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草案规定: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和航电枢纽、Ⅲ级以上航道整治、一千吨级以上码头、船闸等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工程和县道、乡道、村道中二级及以上公路、大桥及以上桥梁、隧道工程,以及Ⅳ级以下航道整治、一千吨级以下码头、船闸等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外的县道、乡道、村道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该规定理顺了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长期存在的责权不分、范围不清的问题。
(三)关于监管制度创新的问题
一是明确对从业单位实行信用管理。针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失信惩戒不力的问题,为促进从业单位的诚信自律,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草案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对从业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的依据之一;对从业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在较大以上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以及因弄虚作假严重影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给予不良记录;从业单位自有不良记录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参与本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项目负责人等自有不良记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本省交通建设工程有关建设活动。
二是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针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加大监管力度,草案规定: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及标准,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措施,通过抽查、暗访、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行重点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进入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抽检,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质量与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