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2/07/16117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江西人大新闻网公布了草案及其说明,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尔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进行了调研。3月初,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3月9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的修改进行了讨论。3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龚建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江西人大新闻网公布了草案及其说明,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尔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进行了调研。3月初,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3月9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的修改进行了讨论。3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龚建华主持召开了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会议,就草案的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3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草案的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龚建华副主任参加了会议,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3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经研究形成了《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同意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为了使法规名称更准确,将草案标题修改为“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二、根据委员意见,按照先明确适用范围再规定排除性内容的逻辑顺序,将草案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的界定提前作为本条第二款。同时,鉴于专用公路、专用航道等不属于本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删除了草案中的相关内容。

三、根据省人大财经委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补充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管原则的规定。

四、关于行政监管体制,草案第四条原是授权省、设区的市、县三级质监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根据调研情况,我省省本级和各设区的市均成立了交通建设工程质监机构,能够承担监管职责;但仅有百分之四十多的县级成立了交通建设工程质监机构,没有能力承担监管职责。为了切合我省实际,使法规更具可操作性,第五条将草案授权省、设区的市、县三级质监机构的行政监管体制修改为:授权省、设区的市两级质监机构负责具体监管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质监机构负责相关监管工作。

五、草案第五条第三款关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的内容相重复。因此,第六条删除了草案第五条第三款。

六、根据省人大财经委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补充了交通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

七、根据省人大财经委和委员意见,增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禁止转包的内容;并在本条第二款中补充了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的禁止性规定。

八、根据委员意见,为了防止施工车辆超载行为引发安全事故,第二十六条补充了施工单位相关监管义务的规定。

九、为了明确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三十七条对草案第三十五条进行了修改,补充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职责。

十、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给予有不良行为记录者从业限制的规定,门槛过低,界定标准不清晰,后果较一般的行政处罚更严厉,且无上位法依据。根据调研意见,为了防止信用惩戒措施的滥用,第四十五条删除了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相关人员不得从事有关活动的内容。

十一、为了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第七章法律责任对各处罚条款作了两个明确:一是根据禁止性行为的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所对应的具体条款。二是根据权责相一致的原则,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

十二、根据调研意见,考虑到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合同属于民事契约,违约变更监理人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宜给予行政处罚。因此,第五十二条删除了草案第五十条第一项。

一审时,有的委员就部门的职责分工、工程项目的合并招投标以及信用监管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为此,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立法调研。有关调研情况,本次会议参阅文件(一)作了书面报告。

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对草案的部分文字用语作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