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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根据委员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研究修改。3月21日,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龚建华参加了会议,省人大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根据委员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研究修改。3月21日,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龚建华参加了会议,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3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情况的汇报,经研究形成了《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草案表决稿),同意提请本次会议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第一条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为立法依据。

二、第五条做了以下三处修改:一是为了进一步明确省、设区的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第一款增加了“按照职责权限”的限定词。二是将第二款中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简称修改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三是为了明确被委托的主体,将第三款中“委托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修改为“委托所属的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三、鉴于工程转包的问题,相关上位法和我省的有关法规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补充了相应内容。

四、建筑材料是影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补充了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质量的管理义务。

五、鉴于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与第四十五条均为关于信用监管的内容,因此将第四十四条与第四十五条予以了合并。

六、为了完善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补充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有的委员建议对部分禁止性行为增加罚则的规定。考虑到相关上位法对这些禁止性行为已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因此草案表决稿未作补充。

此外,草案表决稿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部分文字用语作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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