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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2022/07/16147 作者:佚名
导读:6月22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召开《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谢德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彭东领介绍《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及有关情况,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韩军、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聂小萍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陈惠龙主持发布会。 《江西省交通建设

6月22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召开《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谢德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彭东领介绍《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及有关情况,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韩军、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聂小萍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陈惠龙主持发布会。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于今年3月21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方便大家了解该《条例》,今天上午,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了省人大法工委主任韩军先生,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谢德强先生,省交通质监局局长彭东领先生、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聂小萍女士等,请他们介绍《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立法和贯彻实施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根据安排,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

一、立法背景

《条例》出台的背景主要有5个方面:

第一,“十三五”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仍是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高峰期。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交通先行发展战略,我省公路水路将加快转型升级发展。“十三五”期间,我省公路水路交通总投资将达3330亿元。其中,高速公路投资1324亿元,全面建成《江西省2030年高速公路网规划》中规划的“四纵六横八射十七联”高速公路网,打通29个出省通道,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突破6000公里;普通国省道总投资1093亿元,加快推进普通国省道升级改造,实现普通国道二级及以上公路比例达到95%、力争省道二级及以上公路比例达到65%;农村公路投资约576亿元,建好“四好农村路”,加快农村公路升级改造,所有乡镇、3A级旅游景点以三级及以上公路连接,基本实现25户以上自然村通水泥路;水路投资170亿元,实现赣江高等级航道606公里全线贯通,推进长江江西段6米深水航道建设,加快推进信江高等级航道建设。以九江港、南昌港为建设重点,统筹推进赣江、信江及鄱阳湖等其它区域性港口建设,逐步形成层次分明、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全省现代化港口体系;疏港公路投资约41亿元,港口集疏运体系显著改善,多式联运得到快速发展;客货运场站投资约45亿元,全省新建综合客运枢纽不同运输方式之间换乘时间在15分钟以内。

第二,现行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交通建设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环境复杂、环节多、参与方多、点多面广等特点,而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行政法规主要侧重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没有很好地兼顾和满足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和航道、港口等工程技术专业性以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殊性。

第三,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状况以及监督管理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问题。特别是部分地方项目建设单位盲目压缩设计周期和施工周期;部分监理单位工作质量不高,未认真履行职责;部分施工单位不诚信履约等现象时有发生;部分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确定、使用和支付以及安全培训教育等制度不够规范,且没有完全落实到位。

第四,交通建设市场不够规范。大规模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使得从业单位技术和管理力量被稀释,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等导致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隐患增多,特别是部分地方项目质量安全事故呈易发、多发态势。

第五,部分地方交通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不到位。有些地方项目不执行基本建设的程序,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就擅自开工建设。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时代进步,社会各界对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的关注度和要求越来越高,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适应江西交通建设特点的《条例》,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提供更为完备的法律依据。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八章五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勘察和设计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是总则,共七条。主要规定《条例》的适用范围,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职责。

第二章是建设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共八条。主要规定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交(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责任。

第三章是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共五条。主要包括勘察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单位后期服务等内容。

第四章是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共十一条。主要规定施工单位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特种作业等方面的责任。

第五章是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共五条。主要包括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和试验检测活动要求等内容。

第六章是监督管理,共八条。主要包括省、市、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项目监管范围、监管要求、监管措施等内容。

第七章是法律责任,共九条。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及监管人员,违反《条例》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是附则,共一条。规定了“条例”的实施日期,该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创新点

《条例》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创新点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解决了从业单位责任界定不够清晰的问题。

一是《条例》设定四个章节,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二是交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履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义务,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在工程建设期间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该《条例》是国内首部明确了究竟什么是质量终身制的法律法规。因为我们从国务院到各级政府、各级主管部门,这么多年来,始终强调要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但是,什么是质量责任终身制,没有一个很规范的、很明确的法律界定,我们在这个《条例》中明确指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质量责任终身制”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从业单位应当实行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登记制度,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责任登记表应当纳入项目工程档案。

第二,规范了工程分包。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分包工作,我们借鉴了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了以下规定,以规范分包活动。

一是“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合同应当经监理单位审查,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二是“施工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格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明确了对从业单位实行信用管理,解决了对从业单位失信行为惩诫不力的问题,促进从业单位诚信自律,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一是实行信用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方面的信用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的依据之一。

二是实行不良记录发布制度。从业单位存在“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在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行为,一经发现,应给予不良记录,并及时发布。

第四,明确了部分技术简单、投资规模小的乡、村道路及中、小桥工程可合并招标。

《条例》规定: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乡道、村道工程项目以及乡道、村道上独立的隧道、特大桥、大桥工程项目应当单独进行招标投标;其他乡道、村道工程项目以及乡道、村道上独立的中桥、小桥工程项目可以合并招标投标。该规定既有利于吸引技术力量强、具有良好信誉的施工、监理企业参加农村公路工程投标,更好地保障农村公路质量与安全生产,也有利于减少、节约工程费用。这也是目前全省各地的普遍做法,我们通过法规予以了明确。

第五,解决了质量安全监督执法保障的问题。

一是通过立法新设“省、设区的市两级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管工作”的规定,改“委托执法”为“授权执法”,明确了省、市两级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

二是通过立法新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等规定,并明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设置、检测评估能力和监督检查方式等基本要求,以保障监督机构正常履职。

三是通过立法明确省、市、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项目监管范围,并将养护大修工程纳入监督范围,以确保政府监督全覆盖,消除盲区。

第六,明确了监督机构的检查方式、方法,规范监督工作。

一是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二是监督机构应当采取“双随机”、抽查、暗访、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三是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进入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等抽检,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质量、安全违规行为。

第七,明确了水利、电力等部门对航运枢纽工程的监督管理责任。

《条例》规定:航运枢纽中的发电、堤防工程和送变电等工程项目,由水利、电力等部门负责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这样既解决了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没有电力、水利专业技术监管能力,难以对发电、堤防工程和送变电等工程实施有效监督的问题,也明确了水利、电力等部门的监管职责,有利于建立对航运枢纽工程齐抓共管的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抓好《条例》的宣贯工作,切实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制建设,也希望今天的解读能有助于大家准确理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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