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现就《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08年11月28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和追逐竞驶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2012年4月,国务院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对校车的安全管理。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新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需要根据上位法及政策文件精神,对《实施办法》进行相应的修改。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全省驾驶人、机动车、道路里程数快速增长,人、车、路矛盾在局部地区比较严重,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实施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的执法需求,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修改经过
近年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多次提出对《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建议。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旨在畅通省城道路、创造良好交通环境的“畅通省城”活动。工作中了解到《实施办法》有的内容已不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亟需通过完善立法加以解决。5月底,活动领导小组将修改《实施办法》作为“畅通省城”建议意见进行了交办,建议列入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在与省政府法制办协商后,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省人大内司委作为修正案草案的提请单位。省人大内司委立即组织开展了立法调研和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在深入调查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会同省公安厅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起草了修正案草案草稿。6月,印发各设区市及省人大内司委11个联系点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意见。7月8日,召开省直部门座谈会,征求了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和建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逐条论证,形成了修正案草案修改稿。7月10日,省人大内司委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审议,形成了相关议案。
三、修改原则
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体现地方立法的合法性、补充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实施办法》的修改,坚持在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保持一致的前提下,根据我省实际,作出具体、定量的规定。对较原则的上位法进一步进行细化和落实,补充完善上位立法;对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行之有效的措施,通过地方立法上升为法律规范;突出解决地方特殊问题,提出了一些具有本省特色的修改意见。
二是与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相适应的原则。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客车和校车交通安全管理、酒驾、行人“中国式过马路”等社会影响较大的热点问题,修正案草案均作出了相应的修改,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三是小修改大稳定的原则。按照急用先立的思路,省人大内司委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商,这次《实施办法》的修改采取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内容侧重于《实施办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因此,总体是小修改、大稳定。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意见共27条,涉及七章29个条款。第一章总则主要涉及执法授权。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职责主要涉及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教育部门对校车管理职责以及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主要涉及机动车报废、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对重点车辆动态监管。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主要涉及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步”,规范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理。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主要涉及高速公路大货车按道行驶,客运车辆驾驶规定以及高速公路应急物资准备。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主要涉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要迅速畅通道路。第七章法律责任主要涉及增加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违法行为及其罚款标准。此外,还提高了行人违法行为及饮酒驾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关于各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2012年7月国务院出台的《意见》,对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做出全面、系统的部署。《意见》第二十六条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修正案草案在原第七条中增加了相关内容,进一步落实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二)关于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当前,客运车辆已成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肇事车型。修正案草案中修改和增加了一些条款,以进一步加强对客运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一是原第十五条第一款增加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内容。通过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管理,及时消除客运安全隐患。二是原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增加了“卧铺客车应当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运输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的内容,以加强对客运车辆运营的动态监管。三是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对客运车辆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的范围加以界定。四是在法律责任中加大了对疲劳驾驶的处罚力度。
(三)关于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近年来,省内外连续发生的校车交通事故,给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我国首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自2012年4月起实施,《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也于今年年初颁布实施,对校车服务者和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校车通行条件、校车乘车安全等作了详细规定。修正案草案据此对涉及校车管理的条款作了相应调整。将原第十条第(七)项修改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进一步明确了教育主管部门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同时,删除了原第二十条,对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实施办法》不再重复。
(四)关于酒后驾驶和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严重危害。醉驾已被纳入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之一。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中,对酒后驾驶和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标准。修正案草案对原第九十二条、第一百条相应提高了处罚标准,以加大对酒后驾车和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关于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就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幅度,国务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也没有规定具体罚款标准。实际执法中,各地存在较大自由裁量权,影响了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修正案草案补充和细化了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增加的内容没有新设违法行为,而是就上位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罚款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统一了执法标准。同时,根据“畅通省城”活动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对“中国式过马路”、不按规定信号指示通行等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以上说明连同修正案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