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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一)依法应当由国务院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一)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二)依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三)依法应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具备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凡涉及环境保护、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等的,还应当附送下列有关文件: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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