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县乡(国债)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发改办字[2005]759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
按照原国家计委和交通部联合制定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完工后,各地要及时组织工程验收”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县乡(国债)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江西省县乡(国债)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抄送: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厅、监察厅、公路局、各设区市交通局。
附件:江西省县乡(国债)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