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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组织办法第九条

2022/07/1696 作者:佚名
导读:企业、事业单位合理化建议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接到合理化建议日常工作机构递交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及结论的说明材料后,应及时进行评审,并在登记表上签署是否采纳、实施的结论性的意见: (一)对确定采纳并能及时组织实施的项目,应落实到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有采纳价值,但要进一步补充完善的项目,提出完善办法,交建议者进一步完善或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完善; (三)对虽有采纳价值但暂不具备实施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合理化建议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接到合理化建议日常工作机构递交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及结论的说明材料后,应及时进行评审,并在登记表上签署是否采纳、实施的结论性的意见:

(一)对确定采纳并能及时组织实施的项目,应落实到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有采纳价值,但要进一步补充完善的项目,提出完善办法,交建议者进一步完善或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完善;

(三)对虽有采纳价值但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建立储备档案,待条件成熟后提交实施或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四)对没有采纳价值的项目,签署意见后归档。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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