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2013年5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省人大农委进行了立法交接,并通过江西人大新闻网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农委的初审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人员对草案进行了研究,提出了需要进一步调研的重点问题,并制定了调研提纲。6月中下旬,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赴上饶市、德兴市进行了调研,并赴甘肃省进行学习考察。7月8日,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7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会议对草案的修改进行了讨论。7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主持召开法制委、法工委两委负责人会议,就草案的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7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会议对草案的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参加了会议,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草案的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形成了《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委员意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对草案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作了改写。
二、根据省人大农委意见,在草案第五条中增加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根据委员和基层意见,在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增加了“管理使用单位”。
四、根据省人大农委、基层意见,在草案第十七条中增加了“电话、手机短信”和“政府公共网站”等通信手段。
五、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相一致,删除了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其他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的内容。
六、根据省人大农委意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在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补充了“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的内容。
七、鉴于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强行拆除的内容涉及行政强制,且缺乏上位法依据,因此作了删除。同时,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将该条第二款中财产征用后给予补偿的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八、鉴于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地质灾害引发原因的认定和异议处理上,与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作了相应修改。
九、根据委员意见,草案第七章法律责任一章中的处罚规定均涉及刑事责任,因此,删除了草案第四十五条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增加了第五十条的有关兜底条款。
十、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补充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对地震、防洪等适用各自法律、法规作了规定。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草案的部分文字用语作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