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蓝图,是引领城市科学发展的“宪法”和总纲。3月3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出台对于我省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变用途
《条例》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轨道交通、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消防通道以及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商品房更改规划不予竣工验收
一些房产开发商为了牟取暴利,往往擅自更改此前经过批准的规划方案,或占用了规划图上的公建设施,或让原来的绿地变成商品楼。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
未取得许可证或不按规划开建将被重罚
前不久,武汉“楼高高”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被审批的是12层的“经济适用房”,开发商却强行建到20层,最终被强行拆除。
《条例》针对这类情况也有相应的责任条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整体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整体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