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江西省抗旱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赴省内外进行了调研,并通过省人大新闻网公开征求意见。9月3日,召开了省直座谈会,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根据委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农委的初审报告以及调研、征求意见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作了修改,并于9月5日召开会议对草案的修改进行了讨论。9月7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主持召开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会议,就草案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9月8日,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省政府法制办、省水利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9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经研究形成了《江西省抗旱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同意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省人大农委意见,为了使表述更加完整,将草案第一条中的立法目的修改为:“为了预防和抗御干旱灾害,减轻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考虑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和专业抗旱服务组织都给予了一定的资助和扶持,因此,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二款在协助抗旱工作的主体中增加了“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抗旱服务组织”。
三、根据基层意见,为了促进农村用水合作组织的发展,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的内容。
四、根据委员意见,为了加强水污染的防治,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受污染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定期治理,改善水质,保证抗旱用水。”
五、根据基层意见,鉴于我省不存在严重缺水城市,因此,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二款将草案该款中的“严重缺水城市”修改为“干旱缺水城市”。
六、根据委员意见,为了让公众做好干旱预防工作,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一款增加了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提前发布旱情预警的义务性规定。
七、根据基层意见,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规定“善后工作”作为抗旱预案的内容。
八、为了使表述更加严谨,将草案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抗旱用水应当以可供水资源量为基础,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实行科学调度。”
九、为了使表述更加简洁、规范,将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发生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灾害,在抗旱预算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抗旱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增加抗旱应急经费的具体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根据省人大农委意见,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增加了“公安机关”保障抗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的职责。
十一、根据省人大农委意见,参考《江西省抗旱预案》的规定,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对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术语进行了界定。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草案的部分文字用语作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