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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住房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法规内容

2022/07/16132 作者:佚名
导读:临川区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市城区开展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府办发[2007]15号)精神,住房用地分割登记已在洪客隆等几个单位进行了试点,在试点中发现一些手续不全的宗地难以办理。为保证市城区国有土地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我市房地产市场,本着尊重历史、实事

临川区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市城区开展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府办发[2007]15号)精神,住房用地分割登记已在洪客隆等几个单位进行了试点,在试点中发现一些手续不全的宗地难以办理。为保证市城区国有土地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我市房地产市场,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面对现实、维护大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在国有土地上建造住房的,凭用地批准文件或房屋产权人产权证确认住房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购买住房的,凭购房人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确认住房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1987年1月1日至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正式施行前,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划拨的国有土地上建造住房、购买住房的,凭划拨用地批准文件或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确认建房单位或购房者住房用地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4月12日期间,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国有土地上建造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建房用地批准文件及缴款凭证或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确认相应的(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清理隐形市场时只缴纳了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由原建造单位按当时的标准补缴;因历史原因且购房者自愿缴纳的,可由购房者按当时的标准补缴。然后,到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善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之后,再确认原建造单位或购房者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集资建住房的,由用地单位凭规划和用地批准文件及缴款凭证,确认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联合开发,属于安置本单位职工住房用地的,可确认单位或住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商品房开发的,由原建造单位或购房者按24元/平方米补交土地出让金,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确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1998年4月12日以后用地户在国有土地上建房具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且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按规定程序申请相应的土地登记;对少批多占、改变土地用途或超容积率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1998年4月12日至2002年7月1日期间,少批多占的,按照发生时执行的基准地价的50%补交土地出让金;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发生时执行的不同用途基准地价差的50%补地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确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2002年7月1日以后,改变土地用途的,先进行处罚,再按照发生时执行的不同用途基准地价差补地价;提高建筑容积率的,先进行处罚,再按照取得土地时的楼面地价补地价。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后,确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南湖路(一、二期工程)由原临川市南湖路开发建设指挥部出让的土地按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南湖路(一、二期工程)两边建设用地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批复》(抚府字(2002)155号)文件精神补办;其它的按照原临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临府发[1998]10号)规定的基准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确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六、以转让房屋为主要目的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用地户申请划拨补办出让手续的,按申请时土地市场评估价的50%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确认受让人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七、被征地农民集体及其成员用于自己的生产生活和就业安置用地或属拆迁安置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如被征地农民集体及其成员或拆迁户申请出让方式用地的,可以采用出让方式供地,按申请时的市场评估价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出让用地手续后,确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集体土地安置的,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及其成员或拆迁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八、原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公有住房分户发证时,土地使用权类型仍保留划拨或出让。房屋首次上市交易的,均需补办出让手续,按交易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后,确认购房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不上市交易,但房屋产权人主动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按申请时土地所在级别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确认产权人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九、所有涉及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项目,需按规定缴纳契税。

十、凡涉及建设用地需要补办规划许可的,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到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的,由规划部门进行认定。

十一、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规划部门要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审核意见函告国土资源部门,以加强批后监管;房管部门要在“两证”齐全时才能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

十二、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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