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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内容解读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办法》分总则、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排污登记、排污许可实施、监督管理、附则计六章共四十五条。在结合国家管理要求及我省排污许可工作实际的基础上,主要工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职责 生态环境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相关法律规定的生态环境职责仅到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办法》规定: 一是提出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污许可制度的具体实施,即负

《办法》分总则、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排污登记、排污许可实施、监督管理、附则计六章共四十五条。在结合国家管理要求及我省排污许可工作实际的基础上,主要工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职责

生态环境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相关法律规定的生态环境职责仅到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办法》规定:

一是提出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污许可制度的具体实施,即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监督以及排污登记的管理。

二是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受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实施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监督管理,以及排污登记的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仍负有法律责任。

(二)排污许可全覆盖管理思路贯穿全文

一是增加固定污染源的排污登记管理要求。将占比70%以上排污单位的登记管理纳入制度体系,明确了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对象、实施时间、登记条件、登记信息、实施及监督管理等内容。其中,登记条件明确为选址的合法性、与国家产业政策的相符性、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及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方面提出要求;同时明确,登记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或监测手段,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是针对不属于不得核发但又暂不满足核发条件的,可根据排污单位提出的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核发部门先行核发排污许可证,但须在许可证中明确其存在的问题和承诺整改的内容、期限。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照环评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同时,对未履行环评手续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

三是根据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要求强化生态环境制度的刚性约束,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避免生态环境执法简单化、“一刀切”的要求,对需要整改的持证单位,视情况不同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整改期限,但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

(三)细化明确执法、监测、核发部门证后监管职责

针对证后监管工作重点和难点,明确执法、监测、核发部门的证后监管职责:

一是由执法部门负责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执法监督检查,年度检查比例,按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分别为不低于10%、5%、1%。

二是由监测管理部门负责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督检查,采取网络检查及现场检查两种方式,检查比例不低于1%,其中,网络检查针对排污许可重点和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现场检查主要针对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三是由核发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实施的其他监督管理,包括核发情况、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等检查,检查方式为网络文件检查,年度检查比例不低于3%。

(四)结合我省排污许可实际,细化管理要求。

一是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对依法受理的排污单位,不再要求核发部门出具相应的受理单。但对依法不予受理的,核发部门应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的告知单。

二是鉴于我省部分设区市成立了行政审批局,市级生态环境局虽已无行政许可职能,无行政许可专用章,但仍承担了部分管理类别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因此,不再强调需加盖行政机关专用章。

三是结合生态环境部“散乱污”整治工作及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典型情形,在核发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情形中,增加“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且治理无望、列入当地政府关停企业名单的”内容。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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