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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民生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

2022/07/1610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民生工程(以下简称“工程”,下同)项目的建设,保证我省教育民生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民生工程的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民生工程,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扩大政府服务,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实施的教育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教育民生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安排的用于民生工程的资金,包括预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民生工程(以下简称“工程”,下同)项目的建设,保证我省教育民生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民生工程的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民生工程,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扩大政府服务,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实施的教育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教育民生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安排的用于民生工程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等。教育民生工程资金按其用途可分为基本建设类资金和补助类资金两大类。

第三条 省教育厅成立全省教育民生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公室(简称督查办公室,下同),设在厅发展规划处,由厅监察室、财务处、省审计厅教育审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充分发挥省教育基建研究会技术人员的作用,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厅督查办公室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我省“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政府相关部门,建立高效的“工程”建设监督体系,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工程”项目学校要建立工程档案,及时组建内部监督小组,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积极配合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督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接受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施工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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