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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民生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章

2022/07/167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九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工程”建设的规划制订、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组织管理以及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等。 第十条 对“工程”规划制订、年度项目预算(计划)落实情况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工程”规划是否符合可行性报告及综合防灾方案的要求,是否与有关专项工程相衔接,是否重点突出; (二)年度项目预算(计划)是否及时下达; (三)是否存在未履行报批程序而随意调整“工程”规划和年度项目预算(计划

第九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工程”建设的规划制订、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组织管理以及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等。

第十条 对“工程”规划制订、年度项目预算(计划)落实情况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工程”规划是否符合可行性报告及综合防灾方案的要求,是否与有关专项工程相衔接,是否重点突出;

(二)年度项目预算(计划)是否及时下达;

(三)是否存在未履行报批程序而随意调整“工程”规划和年度项目预算(计划)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

(二)是否建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

(三)是否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工程质量自检、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四)是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理大纲并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五)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是否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

(六)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目标管理措施;

(八)是否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九)是否满足文明施工要求,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建立健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工程”专项资金拨付是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是否按照工程进度拨款;

(三)“工程”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虚列“工程”专项资金支出、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

(四)是否及时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否对“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按照程序采购;

(六)按照政策规定,上级下达的教育民生工程投资计划是否足额批复,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等情况,按规定应配套的资金,地方政府是否配套到位;

(七)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对“工程”项目组织管理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项目实施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二)“工程”项目学校是否及时成立“工程”管理机构,制订资金使用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制度,并将巡查情况记录备案,发现问题,是否及时整改到位;

(四)是否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建设档案。

第十四条 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设设计导则》规定,是否避开洪涝易发区,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下游危险区域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是否符合权限、规范、及时;

(三)勘察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勘察文件是否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四)是否按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投标,是否存在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情况;

(五)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设计是否执行了相关标准规范,并满足科学、合理、安全、节约的原则,是否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六)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是否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现场是否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严格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等现象;

(七)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是否按照监理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监理日志和监理报告是否详尽、真实;

(八)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建设项目档案是否完整并按规定移交存档,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民生工程建设项目是否达到了设计能力,工程完工投入使用,是否取得了预期的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其他应检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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