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改决定

2022/07/16129 作者:佚名
导读: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一)第十一条中的“交通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一)第十一条中的“交通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改为“《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

(三)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确需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单位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

(四)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五)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及财政、发展改革、审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各项收费及其使用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六)第四十六条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七)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