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一)第十一条中的“交通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改为“《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
(三)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确需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单位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
(四)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五)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及财政、发展改革、审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各项收费及其使用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六)第四十六条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七)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