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0日,江西省政府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域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20〕18号),以江西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江西省流域综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探索建立流域综合管理方面的制度要求,加强流域综合管理和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江西省水利厅于2018年底启动流域制度建设前期调研和课题研究工作,会同江西省发改委抓紧起草《办法》(草案),先后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8月28日、9月14日,第十一次江西省委深改委会议、第五十三次江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先后审议通过《办法》。
《办法》规定建立流域保护治理规划、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流域监测数据共享、流域风险预警、流域管理信息共享、流域管理保护的科学技术咨询、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保护修复、流域联合执法机制等十一项制度,加强对在江西省区域内从事流域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活动的规范管理。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