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审议。根据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讨论。5月27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有关意见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出席会议,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5月27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形成了《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草案表决稿),同意提请本次会议表决。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委员意见,将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条和第五十九条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修改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根据委员意见,在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五条增加了“依法”两个字。
三、根据委员意见,在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七条补充了“并依法向社会发布”的内容。
四、鉴于草案修改二稿删除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规定,为了保持法规条文前后相对应,删除了草案修改二稿第七十六条。
此外,对草案修改二稿的部分条款顺序作了调整。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