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省范围内的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台风、风雹、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市、县(区)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省政府决定或工作实际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作用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