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会务、文稿、文电、公文、档案、督查督办、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安全保密和密码管理工作。管理厅政务大厅。负责政务工作协调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分办等工作。
(二)综合处
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厅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三)人事处(对外交流合作处)
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承办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人员的有关管理事务;指导全省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扶贫等工作。负责外事管理工作,承担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涉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四)法规处
承担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五)财务与资金运用处
承担相关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制度,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六)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
拟订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政策措施、规划和计划、指标体系、技术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省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省应急监测及重点区域、特定对象的专题监测。负责全省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遥感监测数据的集中采购(采集)、生产和共享应用。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并提供信息共享。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监督全省水流、森林、草原(草地)、矿产、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由中央委托地方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登记。指导监督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权证。
(八)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
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根据中央要求,继续深入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九)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十)国土空间规划局
负责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 “多规合一”工作。负责省域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跨设区市行政区和城市群、都市圈等重点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编制市、县、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城乡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审核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底线、开发上线的专项规划和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监督管理规划行业。
(十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编制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原(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拟订开展城乡建设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并指导市、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工作。拟订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敏感脆弱区等特殊区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省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的监测评估。开展省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
(十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业遗迹保护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市、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三)耕地保护监督处
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原(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负责高标准农田上图以及农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认定及相应的指标使用调剂工作。
(十四)征地管理处
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拟订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县土地征收征用政策落实和组织实施。
(十五)地质勘查管理处
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省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省级和自然资源部委托监督管理的地质调查、矿产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重大地质调查、矿产勘查专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监测、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疏干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六)矿业权管理处
拟订地方性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权限以及自然资源部委托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省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及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七)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拟订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
(十八)国土测绘处
拟订省级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基础测绘管理政策和制度。统一监督管理全省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不含高分专项卫星遥感)。建立和管理本省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组织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负责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管理。组织“数字中国”江西时空数据库建设与更新。负责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十九)自然资源行业管理处
拟订全省规划、土地评估、测绘等行业管理政策和制度。协调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组织开展全省联合测绘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负责测绘作业证的管理。管理测绘项目备案。组织、指导应急测绘保障。
(二十)科技与地理信息管理处
统筹管理自然资源大数据建设。拟订全省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拟订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二十一)信访处
承担自然资源重要信访事项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涉及自然资源工作的接待来访人员、受理自然资源信访事项和督查、督办工作;协调指导全省自然资源系统的信访工作。
(二十二)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厅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三)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全省自然资源系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