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作出全面部署,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从我省道路运输行业现状看,还存在行业管理方式滞后,事中事后监管不够、为市场服务欠缺等问题,亟需通过修订条例,破除行业发展的制度障碍,发挥企业的主体责任,激发企业的活力,全面提升运输服务水平。另外,近几年道路运输行业出现了新业态,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多式联运、城乡物流、农村班线公交化等,也需要在修订草案中加以规范。
二是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迫切需要。由于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加上网约车等新业态的迅速发展,各种矛盾冲突不断,严重影响了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等国家七部委出台《网约车暂行办法》,对出租汽车行业重新进行了定位,明确了出租车包括巡游车和网约车,新情况、新要求使条例现有关于出租汽车客运的管理规定已难以适用,需通过修订有关内容以适应出租汽车行业依法管理和规范发展。
三是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迫切需要。据统计,到2016年年底,全省道路运输业经营户1423万户,营运车辆3623万辆,从事营运的驾驶员583万人。2016年,全省完成公路客运量534亿人次,旅客周转量28231亿人公里,完成货运量1229亿吨,货运周转量31475亿吨。由于运输服务行业点多线长面广,运输体量大、环节多,随之带来的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安全监管任务越来越重。尤其是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同时,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也要求各行业系统要履行反恐怖主义的职责和任务,需要通过修订条例细化并落实反恐防范责任。
二、修订过程
在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的前期指导下,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正式启动条例修订立法准备工作。2016年7月草拟最初的修订草案,9月至12月,先后多次向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运管机构和厅直属各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并向省发改委等15家省直部门书面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2017年2月,向省政府正式报送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2017年3月至4月,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人员先后赴萍乡市、上饶市和广东省开展立法调研,考察道路运输市场,学习外省先进立法和管理经验。4月下旬,省政府法制办组织专家论证会、立法听证会,并委托华东交通大学进行了立法第三方评估。6月16日,省政府法制办召开办务会讨论研究修改条例修订草案。6月28日,省政府法制办再次召开部门协调会,并根据部门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6月30日,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讨论,形成了现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体例结构
原条例第九章九十九条,体例结构不够清晰,现将原条例第二章“道路客运经营”、第三章“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第四章“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第五章“道路货运经营”整合为一章“道路运输经营”,并在这一章中分设五节,即“一般规定”“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道路货运经营”,使修订草案规范的内容更集中、更清晰、更明确。同时,将原条例第七章“道路运输安全和执法监督”拆分为“道路运输安全”和“监督管理”两章,分别强化了道路运输安全和监督管理的内容。修订后的条例八十六条,比原条例九十九条,减少了十三条。
(二)关于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
针对道路运输市场迅速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如班线、包车客运经营者自主经营范围小,货运经营方式传统、滞后,公交运营模式单一、落后,驾培、维修行业服务能力有待加强,行业管理中“重管理、轻服务,重审批、轻监管”等,修订草案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两项许可,不再对城市公交驾驶员实施从业资格考试,将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改为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减少一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活动不再纳入法规的调整范围;扩大班线、包车客运经营自主权,对成立线路公司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班线经营者,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在运力投放、班次增减、站点变更等方面由原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二是规范市场准入、优化市场配置。将道路客货运输经营、城市公交经营、出租汽车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等许可事项由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规定班线客运、城市公交、巡游车经营权要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确定市场经营主体,不得有偿出让和擅自转让。
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双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执法检查,并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要加强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取得资格的从业人员实行诚信评价管理,对守信者实施奖励、对失信者予以惩戒;要求运管机构加强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依法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公共服务信息。
四是改进提升基本服务。要求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推进发展乡村道路运输,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积极推动农村客运班线实行公交化运营,明确公交化运营的条件和政策;明确城市公交线路可向城市规划区外延伸和跨行政区域延伸;鼓励班线、包车可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定制客运,为乘客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鼓励货运经营者开展多式联运,引导建立全程运输一单制服务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城市物流配送;建立机动车维修配件追溯制度,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规范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
传统出租汽车(即巡游车)长期存在着体制僵化、机制不活的问题,而网约车作为新兴行业,一方面为老百姓出行提供了极大方便,另一方面也带来责任不清、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要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要求,在修订草案中,对出租车行业管理的规范主要体现在:
一是明确出租汽车客运发展定位,强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出行需要,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出行服务。
二是规定出租车客运经营、车辆运营和驾驶员从业实行行政许可,从事巡游车经营的条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事网约车客运经营、车辆经营和驾驶员从业的具体条件,授权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作出规定。
三是规范出租车企业和驾驶员的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同时明确巡游出租车可以开展电召服务,要求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客运经营服务。
(四)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近五年来,我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等。因此,在修订草案专门设置了一章规范道路运输安全,并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是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和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为运输车辆配齐安全设施设备;企业应当采取安全监控、运营调度等措施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营运车辆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综合性能检测,不得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营运;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协同处置机制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切实为道路运输安全提供保障。
二是落实反恐职责。明确省、市际班线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要求公交车要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公布违禁物品目录;规定了汽车租赁经营者要查验承租人身份等内容。
三是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年审超过六个月的,予以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或者开业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的,注销其经营许可;对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还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两年内不得申请相应范围的经营许可。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