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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2022/07/1612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协调机制,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召集相关部门和代表参加,协调研究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重大问题。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

第六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审核等相关的公共服务事权。

第七条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草拟全市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确定专户管理银行等政策,统计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等数据,建设、管理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化平台。

县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在权限范围内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决议,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等工作的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业主落实具体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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