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设立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将原市建设局承担的燃气管理(不含燃气工程建设)的职责,以及指导各市、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管理职责划给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五)加强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完善住房政策,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对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的监管,建立住建系统诚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
(六)加强城乡建设管理,促进宜居城乡建设。强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七)加强住房和建设信息管理。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有效降低建筑能耗。
(八)加强对建筑行业的指导,推动全市建筑企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规定,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市区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维修、租售和监督管理;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各市、区组织实施。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市区住房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商品房预售、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落实房屋政策;负责城市房屋租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和房屋拆迁管理;指导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提出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五)承担指导城市建设的责任。参与市区重点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的拟订,指导协调市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组织政府投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六)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改善人居环境。负责风景名胜区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设工程和建筑业的行业改革发展,监督工程建设定额的实施;负责推进工程勘察设计业的改革发展。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市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