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指导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全区住房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提出全区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五)承担城市建设的相关责任。参与全区重点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的拟订,组织政府投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负责全区燃气管理工作。
(六)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设工程和建筑业的行业改革发展,负责推进工程勘察设计业的改革发展。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负责建筑节能工作,负责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协助实施行业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指导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监督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