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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如果上级相关政策文件、补偿标准发生调整,本办法涉及事项按上级最新条 款执行。
各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或执行不低于《办法》补偿标准的本地区补偿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印发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9〕6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