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同有关部门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的产业政策,组织全市重大经济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
二制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管理全市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及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城乡环境缀险"para" label-module="para">
四组织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污染集中控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负责对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五管理全市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实行环境监测标准化、规范化、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
六管理全市环境监察工作,推动环境监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对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及市政府的限期治理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问题。
七制定全市环境科技、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环境科技攻关及环保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推广清洁文明生产、ISO14000认证和综合利用技术及环境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归口管理全市环保产业。
八指导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十承担市环保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