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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八章

2022/07/16181 作者:佚名
导读: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不得收取监测费用,所需费用由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解决。  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委托监测、污染纠纷监测等所需经费由排污单位或委托方承担,收费持省级以上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按国家规定的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不得收取监测费用,所需费用由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解决。  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委托监测、污染纠纷监测等所需经费由排污单位或委托方承担,收费持省级以上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按国家规定的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91)环监字第0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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