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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简称。指1996年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中提出的对全国12项主要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方案。主要内容有:控制12项主要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以1995年为目标基准,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解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下达到各工业部门,实施行业总量控制;分阶段削减和检查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