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于2008年10月17日联合印发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基础设施重建专项规划》)。
《基础设施重建专项规划》是在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科学重建的原则,充分体现基础设施先导性、支撑性的特点,在国家确定的灾区城镇重建布局、人口分布和产业重建规划的基础上制定的。
《基础设施重建专项规划》包括交通(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民航)、通信(通信、邮政)、能源(电网、电源、煤矿、油气)和水利四个方面内容,涉及四川、甘肃、陕西三省51个严重受灾县市区,规划恢复重建期限为三年,估算总投资167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