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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管理办法补助资金的管理监督

2022/07/168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九条 农村住房重建维修补助资金统一纳入“社保资金专户”的“救灾分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按照《甘肃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真正把资金用到受灾群众住房重建维修上。 第三十条 中央和省级安排的重建维修补助资金捆绑下达,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按照重建维修规划、工程质量要求和重建维修进度分批拨付。市、县政府应将配套资金拨入专户,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拨付。具体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住房重建维修补助资金统一纳入“社保资金专户”的“救灾分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按照《甘肃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真正把资金用到受灾群众住房重建维修上。

第三十条 中央和省级安排的重建维修补助资金捆绑下达,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按照重建维修规划、工程质量要求和重建维修进度分批拨付。市、县政府应将配套资金拨入专户,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拨付。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乡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开重建维修款物来源、数量、发放使用情况,公布补助人员名单、补助资金数额(含社会捐赠款)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及时、公开、公平、公正。使用定向捐赠资金集中重建的,必须向捐赠者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加强重建维修补助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重建维修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要及时向审计、监察部门报告,主动接受审计监督检查,定期公布重建维修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对违反《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八章73、74、75、76、78条所列情形的,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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