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农村住房重建维修补助资金统一纳入“社保资金专户”的“救灾分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按照《甘肃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真正把资金用到受灾群众住房重建维修上。
第三十条 中央和省级安排的重建维修补助资金捆绑下达,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按照重建维修规划、工程质量要求和重建维修进度分批拨付。市、县政府应将配套资金拨入专户,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拨付。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乡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开重建维修款物来源、数量、发放使用情况,公布补助人员名单、补助资金数额(含社会捐赠款)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及时、公开、公平、公正。使用定向捐赠资金集中重建的,必须向捐赠者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加强重建维修补助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重建维修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要及时向审计、监察部门报告,主动接受审计监督检查,定期公布重建维修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对违反《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八章73、74、75、76、78条所列情形的,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