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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划和管理

2022/07/1616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再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市面积,合理设置城市绿化用地。 第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再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市面积,合理设置城市绿化用地。

第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留出相应的绿化用地。城市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必须安排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5%,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

(二)城市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三)城市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五)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15%。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建设绿准,并向其缴纳所缺绿地面积的建设资金,作为绿化建设补偿费。绿化建设补偿费用于绿化建设,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预留的城市绿地,应当划定绿地规划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绿地规划绿线。

第十四条 市规划行政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要严格保护树木。确需砍伐或迁移树木的,应事先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因建没和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城市绿地用性质的重大项目,须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城市绿化规划的调整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须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绿化。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符合规定的绿化建设费用。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按管理权限报市或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按基本建没程序审批和验收建设项目时。必须有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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