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企业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
劳动合同必须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一式两份,企业和农民工各持一份。
第六条企业必须在开工20日内到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
第七条企业必须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实际领取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承担工期不足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用工时间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企业与农民工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发放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更不得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