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决标活动,应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开标公布标底,宣布评标、决标办法,开启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内容。
第三十二条 开标、评标、决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档书作废: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无法人(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开标后投标单位迟到半小时以上或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 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单位委托的代理机构)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
评标、决标应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就地就近的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7天,大型工程不超过15天。
第三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将决标书抄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中标工程的招投标双方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交纳中标总价千分之一的招投标管理费,其中招标单位承担百分之七十,中标单位承担百分之三十。标价暂定的,按其工程预结算追加或退还其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