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沈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2022/07/1620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保暖、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确保房屋结构和防火安全,不降低建筑的抗震和使用功能。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旧城区改造、建筑物修缮、区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保暖、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确保房屋结构和防火安全,不降低建筑的抗震和使用功能。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旧城区改造、建筑物修缮、区域性热源改造等结合进行。列入拆迁范围内的建筑不得改造。

第二十五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围护结构改造;

(二)建筑物室内供热系统改造;

(三)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

(四)其他符合国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社会资金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开工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