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1日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
三、对《沈阳市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十八条删除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绿化工程的设计、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第二十条删除第二款。
(三)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并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修剪费用。”
(四)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因抢险确需砍伐、迁移树木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抢险后四十八小时内向绿化主管部门通报,并补办相关手续。”
(五)第五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监理,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