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测绘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区地方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测绘工作的规章草案;研究拟定地方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和测绘政策并监督执行。
2、组织编制全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需要国家、省、市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按市里规定的有关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组织编制全区国土规划、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全区勘察测绘行业的行政管理。
6、负责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和全区城乡的地籍管理。
7、负责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拟定区内国有土地的收购、招标及拍卖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8、负责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与报批工作。
9、负责编制全区建设用地计划和土地的征用、占用、划拨管理,制定耕地保护范围及措施,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