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沉陷测定的内容
建筑沉陷观测应测定建筑与地基的沉陷量、沉陷差及沉陷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2)沉陷观测点的布置
①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 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②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③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陷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④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 m或小于15 m而地质复杂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⑤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⑥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⑦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的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⑧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⑨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