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村沼气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沼气工程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以后(含2015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建设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
国家对有关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共同负责省内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和中央投资补助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验收,其中,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验收完成后,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要形成验收总结报告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备查。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新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央补助投资规模1500万元以下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总结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农业厅,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和农业厅的验收抽查。
第六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新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相关工作,审核工程建设单位自验情况,及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七条申请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投资计划下达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初步设计(专家论证意见)、施工图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以及工程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
(六)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初验合格。
(七)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备案证、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中要求建成。
(二)工程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工程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三)工程变更情况。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完成各专业竣工图。
(五)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九)工程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九条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组织自验。自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县级初验。
第十条自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和新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工程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新能源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组织初验。初验通过后,中央投资补助规模1500万元以下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报请市发展改革委、新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和中央投资补助规模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经市发展改革委、新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工作总结报告等。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在6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新能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在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要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程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第十三条验收组通过对工程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参照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制定)。
竣工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工程实施与运行情况,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分别由竣工验收组组长和专家签字后,报送项目验收组织单位。
第十五条对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验收组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工程暂缓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工程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并将工程档案材料交档案或资料管理单位,做好永久长期性保存。
第十七条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工程建设、验收和运行情况,自觉接受当地安监、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