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条例的说明

2022/07/16137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我省是工业大省,也是产废大省。近年来,随着我省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产和生活领域固体废物产生量急剧增长,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固体废物产生量大且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我省是工业大省,也是产废大省。近年来,随着我省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产和生活领域固体废物产生量急剧增长,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固体废物产生量大且呈逐年增长趋势。我省工业结构中钢铁、电力、煤炭、有色、化工、医药、制革等固体废物污染的重点行业规模较大,固体废物产生量大,据统计,全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4.8亿吨,年均增长14%以上。二是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非法倾倒现象时有发生。全省危险废物产生量约70万吨,处置能力严重不足,有些危险废物长期贮存无法处置,有些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有些将危险废物及其他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贮存、填埋,严重影响环境安全。三是生活垃圾和新型固体废物快速增加,污染问题日益突出。随着消费结构的变化和消耗性物品废弃物增多,城市生活垃圾逐年增长,农村和农业固体废物大量产生,垃圾围城、垃圾围村现象难以解决。废弃电子电器、脱硫石膏、污泥和其他新型固体废物急剧增长,形成新的污染。四是固体废物管理处于起步阶段,基础工作十分薄弱。由于固体废物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难恢复等特性,无论是管理部门还是社会公众对其危害性认识不到位,固体废物管理底数不清,部分固体废物未纳入管理范畴。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综合性措施加以解决,需要实行严格的依法管理加以控制。国家1995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我省也于2002年制定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国家于2004年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从我省的情况看,由于我省的实施办法出台时间已有12年时间,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其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对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需要,与国家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存在诸多不一致,迫切需要重新制定一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地方性法规。

二、条例草案的立法依据和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列为省人大、省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和省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从2013年开始省环保厅就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组织人员对我省固体废物管理情况开展了大量基础调研工作,同时还认真研究了12个外省地方条例制定情况。在此基础上,起草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经反复讨论,形成条例初稿,并送省法制办进行审查。期间,省人大环资委对条例草案的立法进程非常重视和关心,专程赴浙江省杭州、台州、宁波等地以及省内各市对固体废物管理进行前期调研,全程参与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给予了我们很多具体的指导和帮助。在立法审查中,省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征求了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的意见,认真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省法制办、省环保厅到保定、沧州等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召开了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力争使条例草案更切合我省实际,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省法制办还召开了专家咨询会对条例草案逐条进行了会审。经反复修改,形成的条例草案,并经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对条例草案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机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行的是“政府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的体制,加强政府的组织和领导,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十分必要。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及所需经费分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环境保护目标及财政预算。第五条规定,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及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工作。

(二)关于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等危险特性,对环境危害极大,是固体废物管理的重中之重。条例草案第三章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管理要求:一是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提出了要求(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二是建立了危险废物台账制度。实行这一制度可以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地掌握危险废物的基本情况,为实施防治工作提供前提条件。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对危险废物台账进行了具体规定。三是简化了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程序。条例草案三十二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同一年度内需要两次以上转移同一种类危险废物的,按期报送转移年度计划。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免于审批。主要考虑许多单位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有规律的,每年会多次转移危险废物,计划审批可以减少重复审批,是便于管理、方便企业的一项举措。

(三)关于污泥、餐厨垃圾等有害废物管理。随着我省经济发展,对一些有害废物,如餐厨垃圾、处理工业污水产生的污泥、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由于管理体系不够完善,大部分有害废物尚未得到妥善的安全处置,其对环境的污染日益严重,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大。因此,对这些有毒有害废物,参照江苏、浙江、广东等地的做法,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施工工地管理。我省施工工地数量很多,同时每年也有大批的建筑物被拆除,建筑垃圾大量产生。如果对建筑垃圾采取的措施不到位,就会严重影响大气环境。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地面进行硬化,并设置清洗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洗;运输建筑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

(五)关于土壤污染防治。近些年来,工业企业终止或者搬迁后,遗留下大量废弃工业场地,由于长期的污染排放和废物堆放,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进行二次开发利用有很大的污染隐患。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对受到污染的土地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修复;工业企业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环境修复。

(六)关于农业和农村固体废物纳入防治体系。农业生产固体废物和农村垃圾所造成的污染问题已经非常突出。对城乡固体废物处理的区别对待,不仅使农村固体废物处于无序堆放的状态,还导致城市固体废物向农村转移,造成垃圾围城、土壤和水源污染、农村卫生条件恶化。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面貌,需要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固体废物的管理。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规划,加强农业废物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置;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制度。

(七)关于监督管理工作。为贯彻衔接新的《环境保护法》,条例草案第四章规定,环保部门应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和处置情况等信息;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环保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其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和设备;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将产生、贮存、运输、收集、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遵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