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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小城镇规划建设协会协会章程

2022/07/16105 作者:佚名
导读:河北省小城镇规划建设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河北省小城镇规划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The Association of small town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of Hebei province 缩写为:HebT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小城镇规划建设领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组成的,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

河北省小城镇规划建设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河北省小城镇规划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The Association of small town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of Hebei province 缩写为:HebT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小城镇规划建设领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组成的,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双向服务,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纽带作用,推动行业创新和发展,提高增长和发展质量。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动行业职工队伍素质提高,开展国内、国际交流合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紧紧围绕河北省小城镇规划建设进程,开展调查研究、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为提高全省的小城镇建设整体水平,促进全省的经济社会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河北省建设厅行业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 一 ) 贯彻实施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管理;

( 二 ) 针对小城镇建设领域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意见和建议;

( 三 ) 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信息交流、举办技术讲座、研究会 , 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和科技成果。

( 四 )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会员的要求和省建设厅的安排 , 承办人才培训、继续教育,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

( 五 ) 兴办和开展服务于小城镇建设的各项事业;

( 六 ) 受省建设厅的委托,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对小城镇建设有关项目进行检查、审核、评估论证,组织大型会议;

( 七 )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 二 ) 自愿加入本协会;

( 三 ) 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并愿参加与本会有关活动, 支持本会工作的村镇规划、设计、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由协会理事会审核批准,即为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 二 ) 自愿加入本协会;

( 三 ) 省、市、县、乡、村各部门主管及从事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人员,对小城镇建设行业做出贡献人员均可申请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 ) 由协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 三 ) 优先获得协会的会刊、学术、技术资料和各种服务;

( 四 ) 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 ) 入会自愿 ,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 二 ) 关心本协会的工作,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 三 )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 四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五 )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积极向协会提供有关学术和信息资料 ;

( 六 )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技术及其它活动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 决定终止事宜;

( 五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经济联合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协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三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七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 八 )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 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 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在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经济联合会审查并报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 殊情况需延期或需调换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通过,报省经济联合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遇会长有特殊情 况 , 可由常务副会长暂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或常务理事会 );

( 二 ) 检查会员大会 ( 或会员代表大会 ) 、理事会 ( 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实施工作计划;

( 三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 一 ) 会费;

( 二 ) 捐赠;

( 三 ) 政府资助;

(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 ,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并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 ,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 ,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经济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经济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经济联合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经济联合会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草案经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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