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将《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第七项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公安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第四项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第五项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第七项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八项中“消防指挥中心”修改为“消防救援指挥中心”;第十项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第十二项中的“监察部门”修改为“监察机关”,“行政监察”修改为“监察”。
第六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第二项修改为:“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施告知承诺管理;”
第八条第七项、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