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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简介

2022/07/1687 作者:佚名
导读: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统字〔2006〕17号)精神,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地方统计调查,解决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过多,调查内容重复、繁琐等问题,以切实减轻基层统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统计调查制度 各市统计局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直接影响着政府统计制度的权威性、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统字〔2006〕17号)精神,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地方统计调查,解决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过多,调查内容重复、繁琐等问题,以切实减轻基层统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统计调查制度

各市统计局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直接影响着政府统计制度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统计调查的质量。各市统计局要从统计工作的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和河北省统计调查制度,按照规定的调查范围、统计标准、统计口径、调查频率等认真组织好各项统计调查,保证统计调查制度的有效实施。除必要的内容外,要严格控制对统计调查内容的调整。

二、严格控制新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各市统计局要充分考虑基层统计部门、统计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新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确需开展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统筹安排,制定年度计划并上报省统计局。

(二)统计调查必须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服务对象,所需的调查人员和经费要有相应的保障。

(三)调查方法要力求科学合理。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料,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四)所涉及的统计指标、统计标准和分类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

三、建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制度

河北省统计局建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工作制度,对各市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其中,经常性统计调查和普查为审批类调查项目,一次性统计调查为备案类调查项目。审批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须经省统计局批准后实施调查;备案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在布置实施时报省统计局备案。

省统计局政策法规与设计管理处为具体承办机构,负责接收各市统计局申报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四、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检查和监督

省统计局建立经常性工作机制,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检查、监督,将定期公布"各市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予以废止,并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五、制定并实施《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统字〔2006〕17号)、《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国统办字〔2006〕28号)要求,《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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