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以奖代补资金分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和重点造林绿化工程以奖代补资金。
第六条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设区市年度森林覆盖率净增量考核综合排名,以奖励形式对设区市进行资金补助。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补助的资金数额提报本市的资金分配方案(包括扩权县和财政直管县)。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设区市意见审核后,提出全省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以奖代补专项资金。
第七条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用于造林绿化,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 重点造林绿化工程以奖代补资金是指根据各工程县(市、区)的年度森林覆盖率净增量考核综合排名,安排的重点造林绿化工程资金。
第九条 重点造林绿化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的使用要按照相关林业工程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先造后补
第十条 国家和省安排的重点造林绿化工程资金要实行先造后补。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省重点工程造林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先造后补资金补助的依据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阶段验收报告或竣工报告、采购合同、原始单据、报账申请等。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完成施工任务后根据验收报告,持报账凭据按照规定程序,领取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可根据施工协议,在工程开工前申请一定比例的工程建设资金,用于工程前期开支。
第十四条 工程实施后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失败的,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以按有关规定领取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各地要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减少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建设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