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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六、灾后处置

2022/07/1629 作者:佚名
导读:(一)灾害核实。 灾害发生地民政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灾情核定数据作为灾害救助的重要依据。 (二)灾后救助。 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民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

(一)灾害核实。

灾害发生地民政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灾情核定数据作为灾害救助的重要依据。

(二)灾后救助。

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民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三)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四)评估总结。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评估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报省政府。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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