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灾害核实。
灾害发生地民政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灾情核定数据作为灾害救助的重要依据。
(二)灾后救助。
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民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三)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四)评估总结。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评估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