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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预案由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各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分灾种、分级别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并报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0年9月15日印发的《河北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冀政办〔2010〕27号)同时废止。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