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省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拟订本省防汛抗旱的政策和制度等,组织制订主要河道防御洪水方案和跨地区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省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及抗旱减灾,做好洪水管理、调度工作,组织协调灾后处置等有关工作。
2.2设区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军分区(人民武装部)、当地驻军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河系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和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洪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洪抗灾工作。